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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9电子女子上瑜伽课被旁边学员砸伤 瑜伽馆被判赔偿26万元
CQ9电子(原标题:练瑜伽受伤 获赔2.6万余元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一些爱美女性喜欢练习瑜伽塑形美体,但如果在该类健身场所受伤,谁该担责呢?11月17日,惠济区法院执结一起学员在瑜伽馆内练习时受伤的案件,受伤女学员拿到瑜伽馆2.6万余元的赔偿款。
32岁的方女士是郑州一家公司的白领,在单位旁边一家瑜伽馆办了会员卡。今年5月的一天,方女士像往常一样去瑜伽馆锻炼。在瑜伽馆内练习瑜伽球时,因球体滑动,旁边一名学员身体失衡摔倒在地并砸到了方女士。
方女士起身后因感到头痛剧烈,中止了练习并原地休息。回家后方女士又出现了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便自行前往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花去了1.3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在方女士住院期间,砸伤她的学员郝某垫付了部分诊疗费用。此后,方女士多次找到郝某和瑜伽馆讨要赔偿,都协商无果,方女士起诉到了法院。
法庭上,被告瑜伽馆表示,在训练过程中,郝某姿势与其他人的姿势不一致,这才导致了后续事件发生。其已在瑜伽馆内设置了警示语,教练在教学过程中也有提示语,已充分尽到告知提醒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惠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瑜伽动作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瑜伽馆作为健身场所的经营者,应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应尽到张贴告示提示义务,瑜伽指导人员还应加强训练前的指导,在练习过程中注重对被培训人员动作练习的检查、纠正错误动作等,避免危险发生。但被告瑜伽馆未采取在练习人员之间设置适当安全距离等安全防范措施,故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郝某对本案事故发生存在过错,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瑜伽馆赔偿方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我国《民法典》规定,CQ9电子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CQ9电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CQ9电子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CQ9电子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CQ9电子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鲁维佳 张晓静)